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字級大小

【IGA】轉知修正「科技部科學工業園區人才培育補助計畫作業規範」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MOST Cultivation of Talent Plan

發布日期 2017-12-05 12:06:00

科技部科學工業園區人才培育補助計畫作業規範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95年6月14日臺會協字第0950027154號函訂定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96年11月12日臺會協字第0960060293號函修正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101年10月22日臺會協字第1010065649號函修正
科技部103年6月27日科部產字第1030045878號函修正
科技部106年11月22日科部產字第1061003091號函修正

 
一、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大專院校與科學工業園區之園
    區事業從事人才培育工作,促進產學合作,特訂定本作業規
    範。
二、本計畫之主管機關為本部,執行機關為各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以下簡稱各管理局)。
三、本計畫所需經費由各管理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四、補助對象:國內公私立大學及技專校院;其申請之學年度未獲
    政府其他人才培育補助方案者,為優先補助對象。
五、補助選課對象:以大學三、四年級、研究生(含碩、博士
    生)、五專之四、五年級、二專之一、二年級、二技之一、二
    年級、四技之三、四年級以上學生。
六、執行期程:以獲核定補助計畫之期程為計畫執行期程。
七、補助課程規劃內容:
   (一)課程規劃需非學校既有課程之內容,且以提升學生專業品
         質、精進實務技能,進而能直接為業界所用為規劃目標。
   (二)以業界人才需求與學校供給之知行差距作為課程加強重
         點。
   (三)課程規劃範圍以科學工業園區產業及未來前瞻性產業內相
         關技術為原則,每一補助申請案須與一家以上園區事業合
         作規劃授課內容。
   (四)補助申請案類別為模組課程(需至少涵蓋二門學校學分課
         程及企業實習課程),或為企業實習課程。上述企業實習
         課程,至少二百四十小時實習時數。
   (五)申請案為企業實習課程者,須至少與一家以上園區事業合
         作。
   (六)補助申請案除校內師資之外,必須包括業界師資之引進、
         實習課程規劃(如使用企業設備或外校教育部各資源中心
         實習設備等)、專題實作等。
八、為順利推動本計畫,本計畫得邀請國內各領域之專家學者,提
    供本計畫領域課程之前瞻規劃、諮詢與指導。
九、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補助對象應依規定之計畫書格式研提計
    畫書,於規定時限內送交各管理局指定窗口安排審查作業。
十、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審查會議:各管理局為辦理補助案申請書之審查作業,
     依案件個數及領域別,遴選各領域別專長之審查委員,
     召開審查會議。
(二)審查方式:審查委員依計畫書審查項目及權重,依名
     次、領域排序。
(三)審查期程:自申請案截止收件日起二個月內完成;必要
     時,得予延長。
十一、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撥款程序:
  1.第一期款:由獲補助對象依契約向各管理局請領。
  2.第二、三期款:獲補助對象依契約規定檢附相關資料
    送各管理局審查,於審查通過後依契約辦理撥款。
(二)核銷方式:
  1.獲補助對象,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檢具成
    果報告、實際支用經費明細表、獲補助經費項目及金
    額明細表,以及各項支出憑證,辦理核銷結報。
  2.獲補助對象,經各管理局同意並通知審計機關者,所
    執行補助經費之原始憑證,得辦理就地查核。審計機
    關或各管理局並得隨時派員查核。
  3.獲補助對象,所執行補助經費之支用及憑證保存管
    理,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及會計法等規定處理
    並妥適保存。
(三)獲補助對象,計畫執行完成後經費有結餘者,應按補助
      比例繳回。
十二、補助額度及項目:
(一)每一補助申請案如為模組課程,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一百
      二十萬元;如為企業實習課程,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三十
      萬元。
(二)每一補助申請案須編列學校配合款,其配合款至少為
     「申請計畫總經費」之百分之十(配合款係指學校自有
      款項或合作廠商所提供之可量化資源)。
(三
經費補助項目如下
 1.人事費用:
  (1)主持人費:主持人費每月不逾新臺幣一萬元,協
       同主持人費每月不逾新臺幣五千元。
  (2)兼任助理:依本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兼任助理費
       用支給標準表編列。
 2.其他費用:補助計畫申請案得編列項目與經費之上
   限,參照本計畫「經費核銷手冊」辦理。
十三、督導及考核:
     (一)各管理局得於計畫執行期間,採預告或不預告方式赴獲
           補助學校或實習場所查核學生上課、教師授課情形、企
           業實習狀況、經費使用狀況、執行過程等。
     (二)各管理局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
           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獲補助學校除應
           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學校
           系(所)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十四、各管理局得就本計畫成立計畫專案辦公室,負責推動計畫之
      各項行政、審查、期中訪視、成果驗收、經費控管,以及建
      立與獲補助學校溝通並收受案件之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