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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GA】教育部函:為落實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26條規範,請本校教師儘速完成研習或研究。

發布日期 2024-08-16 08:43:00

說明:
一、為強化教師與產業界之連結,以培養具備實務與創新能力之優質人才,技術及職業教育法(以下簡稱技職法)第26條第1項規定(略以),技專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專業及技術人員或專業及技術教師,每任教6年即應完成至少半年與專業或技術有關之研習或研究。
二、針對常見認列疑義,教育部重申下列事項:
  (一)依技職法第26條規定,凡專任教授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者,即應依限完成法定事項。
  (二)部分任職期間未專任教授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者(如中斷任教、留職停薪等),學校可依實施辦法第4條自訂之教師產業研習或研究作業規定,規範技職法第26條法定事項完成時限之調整。
  (三)爰此,編制外、擔任行政職務或有其他職務變更者,於任職6年期間尚有專任教授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情形,仍應依限完成技職法第26條法定事項。
三、請本校各系教師如期完成產業研習或研究,逾期未完成者將納入國立學校基本需求核配基準及扣減私校獎補助經費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