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通識教育中心、體育教學中心、吳甦樂教育中心、英語教學中心與師資培育中心之專任教師,若於其它系所教授專業科目,即適用本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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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六年應完成半年以上之產業研習或研究,形式可包含產學合作案、深耕服務、深度研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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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教授專業科目開始採計六年認列期間,若停止專業科目授課,則六年採計時間將自動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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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下次教授專業科目時,停止教授專業科目期間不計入六年計算,恢復後繼續採計。
英語教學中心專任張老師於民國112年8月1日起支援系所教授專業科目,即符合技職教育法第26條規範對象並持續追蹤,應於民國118年7月31日前完成認列。
● 採計開始 ● 採計中(未完成) ● 認列完成期限
張老師於民國112年8月1日起支援系所教授專業科目,於民國113年8月1日起至民國115年7月31日間未教授專業科目,自民國115年8月1日起重新支援系所教授專業科目,應於民國120年7月31日前完成認列。
● 採計開始 ● 採計中 ● 未授課(不計入) ● 認列完成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