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產學合作計畫主持人須為本校教師,產學合作計畫案執行內容須與教師專長相符。
2. 凡計畫均需依編列計畫金額百分之十為行政管理費。
3. 行政人員執行計畫案需經所屬單位一二級主管同意方得執行。
系統操作請參閱「產學合作案線上申請作業系統操作手冊」。
審核流程:所屬系、中心→所屬學院→產官學合作組核發案號→會計室→研發長決行
線上核決後,請至校務資訊系統/各項研究計畫暨產學合作計畫申請進行以下作業:
1. 依系統所核定之契約及案號,自行於契約上加註案號,印出所需份數。
2. 列印序號8「產學合作契約書用印申請書」。
3. 把所需契約份數及「產學合作契約書用印申請書」送至文書組用印。
4. 至出納組申請預開領據。
主持人寄出預開領據及用印合約,請產官學合作機構用印回寄並匯款。
主持人繳回雙方用印合約正本至研發處。
產官學合作機構匯款後請主持人至校務資訊系統進行專案開帳作業,操作手冊請參閱「產學案專案編輯管理手冊」。
產學案人力聘用分為臨時人力及專任助理:
1.臨時人力聘任:請至校務資訊系統申請,流程請參閱「產學合作案臨時人力聘用離退線上申請作業系統操作手冊」。
2.專任人力聘任:至人事室網頁下載相關表件進行申請。
依規定於契約書截止日後三個月內繳交,
1.結案檢核暨獎勵金申請表。
2.結案報告。
無法如期結案,請填寫專案延長核銷申請表並送紙本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