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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學合作案簽訂之作業流程

洽談契約內容
產學合作計畫主持人須為本校教師,與合作機關洽談後至產官學合作組之下載專區,下載公版契約進行契約書撰寫。 契約金額逾5萬元(含以上),需加附計畫書。 凡計畫均需依編列計畫金額百分之十為行政管理費。產學合作計畫案執行內容須與教師專長相符。行政人員執行產學合作計畫案需經所屬單位一二級主管同意方得執行產學合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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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立案申請
計畫主持人至產學合作系統填寫申請資料並上傳契約書[契約書金額逾5萬元(含以上),請另上傳計畫書並簽核送出]。 系統操作請參閱「產學合作案線上申請作業系統操作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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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書用印及領取領據

線上核決後,請至校務資訊系統/各項研究計畫暨產學合作計畫申請進行以下作業:

1. 依系統所核定之契約及案號,自行於契約上加註案號,印出所需份數。

2. 列印序號8「產學合作契約書用印申請書」。

3. 把所需契約份數及「產學合作契約書用印申請書」送至文書組用印。

4. 至出納組領取領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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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主持人將契約書正本及領據送至合作廠商、另一份正本送回至產官學合作組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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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產學合作計畫並完成經費核銷

1. 於會計系統建立計畫專帳並執行計畫,請參閱「產學案專案編輯管理手冊」。 計畫主持人於會計系統進行經費核銷。

2. 廠商匯款後,方可進行人力聘用。請參閱「產學合作案臨時人力聘用離退線上申請作業系統操作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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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案

1. 請依規定於契約書截止日後三個月內繳交

(1)結案檢核暨獎勵金申請表

(2)結案報告

2. 無法如期結案,請填寫專案延長核銷申請表並送紙本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