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依據「文藻外語大學產官學合作實施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產官學合作,指本校為促進各類產業發展,與政府機關、事業機關、民間團體、學術研究機構等(以下簡稱合作機構)合作辦理下列事項之一者:
一、各類研究發展及其應用事項:包括專題研究、物質交換、檢測檢驗、技術服務、諮詢顧問、專利申請、技術移轉、創新育成等。
二、各類教育、培訓、研習、研討、實習或訓練等相關合作事項。
三、其他有關本校智慧財產權益之運用事項。
文藻外語大學產學合作的重要組成因素:參與者:學校與政府機關、事業機關、民間團體、學術研究機構;執行者:全校教職同仁;目的:提升教與學實務知識與經驗回饋及學用落差,鏈結產業和學術合作關係;方式:校方提供任何專業服務內容,產官學界相對付費之合作形式;流程:產官學合作案作業流程。
A2:產學合作研究指的是奠基於產學合作中產生出的研究案。產學合作研究的基本指標:一、在合約上標明是產學合作研究案且於合約中有進行研究之合作內涵者。二、合作執行內容須依學術之研究方法進行。三、合作案的結果須有學術研究之論述研究結果。
A3:不必然要透過學校進行媒合工作,但是一定要由「文藻外語大學」具名。因為,產學合作的定義中是以「學校」為主體,老師們是學校推動產學合作的代表。
A4:學校提供經費的計畫,老師負責推動計畫,請廠商辦理計畫中的工作,是不符合校方提供專業服務另一方付費之合作本質意涵。
A5:本校由研究發展處下設之「產官學合作組」負責推動產學合作事務:一、單位:產官學合作組、各系所中心及依辦法於105學年度成立之「文藻外語大學推動教師進行產業研習/研究推動委員會」。二、相關辦法:「文藻外語大學產官學合作實施辦法」、「文藻外語大學產官學合作計畫獎勵要點」。連絡電話:研發處產官學合作組(校內分機:3231、3232、3234)
A6:產學合作的管道有很多種:一、政府標案,有許多案子是必須公開招標的,注意「政府電子採購網」可以獲得很多標案訊息。二、透過產官學合作組的介紹,老師們可以將自己的想法及可以產學合作的計畫,提供給產官學合作處來尋找合作對象。三、教育訓練,有許多老師們對外都有進行教育訓練或是協助翻譯的工作。四、透過在學學生或畢業校友可以連接外界。以上管道的核心是老師們要能傳達出「產學合作意願」!
A7:與產官學界進行教育訓練或是翻譯,也是本校產學合作範圍。
A8:教職同仁投入合作內容即代表學校提供對方需求的專業服務,熟悉校內相關作業辦法、要點及計畫政策等資源鏈結和施行有效保障您的權益。校內相關法規:一、「文藻外語大學產官學合作實施辦法」;二、「文藻外語大學產官學合作計畫獎勵要點」;三、「文藻外語大學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實施辦法」;四、「文藻外語大學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細項規則」;五、「文藻外語大學研發成果管理辦法」。
A9:學生絕非合作當事人,而是合作案中參與和實作成效發揮的人力資源如實習或專案助理。老師帶領學生進行產學合作,必須事先約定彼此權益關係,且學生投入期間之給付薪資、工時及納保等相關程序應依學校規定或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以維護學生之權益。
A1:20萬元以下之案件除主持人之外,至多可認列三名共同主持人;30萬元以上之案件,至多可認列五名共同主持人;均以產學合約之執行日期採計。
A2:簽訂各滿5萬元之產學合作案,依各案的累計天數計算,例如第1案執行合約為1月至4月,第2案執行合約為3月至7月,2案時間的採計為4月+5月共計9月。重疊日期可以計算。
A3:本校除通識教育中心、體育教學中心、吳甦樂教育中心、師資培育中心與英語教學中心之教師外,皆屬於受規範之範圍。以上五個中心之教師若在其他系所或學程有任教專業科目者,亦等同受規範之專任科目教師,無論任教之科目多寡。
A4:深度研習或深耕服務皆無合作服務之金額規定,但深耕服務執行完畢後要簽回15萬元(含)以上的產學合作計畫案。
A5:依文藻教師六年內須半年業界研習之細項規則第五條規定:進行產學合作方式者,該合作案之金額必須五萬元(含)以上。所以合作案之金額不行累計。
A6:校內專任教師至公民營機構進行每日至少以半日為單位,累計期程4週至8週之研習活動皆可計算。各符合計算之深度研習案之累計研習天數達180天,並完成教與學之回饋分享,即完成半年業界研習之形式要求。
A7:進行國內產學合作方式者,該合作案之金額必須五萬元(含)以上,國際產官學合作(含大陸及港、澳)合約金額達1,700美元(含)以上即可。
A8:舉例說明:可以依任何的形式呈現成果如講座、工作坊、系務會議上分享,提出照片、簽到表及分享的簡報內容做為案件上的分享佐證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