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GA】轉知高雄市政府訊息:「114年度環境教育補助計畫」自即日起開始受理申請
發布日期 2025-01-23 14:20:00
說明:
一、依據「高雄市推動環境教育補助辦法」暨「高雄市政府環 境保護局及所屬機關補捐助民間團體經費作業要點」辦 理。
二、為推動環境教育,鼓勵本府機關、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本市登記立案社區發展協會、本市民間非營利立案 環境保護團體以體驗、實驗、實習、戶外學習及實作方式,辦理各項環境教育活動,經由教育深化環保意識和知 能,進而以實際行動落實保護環境的行為,特依該補助辦 法公告受理各界申請。
三、申請計畫規定略述如下(相關內容請逕自環保局網站查詢下 載):
(一)補助類型及對象:
1、環境教育活動計畫
(1)補助對象:本市轄內環境教育設施場所經營維護單 位。
(2)補助類型:針對外部人員,以體驗、實驗、實習、 戶外學習及實作方式進行環境教育增能或宣導活 動。
(3)補助額度:每案以3萬元為上限。(民間團體上限為2 萬元)。
2、環境教育人員訓練計畫
(1)補助對象:本市環境教育機構。
(2)補助類型:辦理環境教育人員訓練(研習)、環境教 育人員認證及增能訓練。
(3)補助額度:每案以10萬元為上限。
3、環境教育計畫(4小時)
(1)補助對象:本市所屬各級機關(含里辦公處)、高級 中等(含)以下公私立學校(含幼兒園)、本市登記 立案社區發展協會及本市民間非營利立案環境保護 團體。
(2)補助類型:針對其內部人員,以體驗、實驗、實習、戶外學習及實作方式進行4小時以上環境教 育。
(3)補助額度:每案以2萬元為上限。
4、主題計畫 (1)環境教育偏鄉主題計畫
甲、補助對象:本市民間非營利立案環境保護團體、 本市社區發展協會及本市大專院校。
乙、補助類型:於本市偏鄉地區辦理環境教育活動, 對當地居民進行環境教育相關活動或課程。
丙、補助額度:每案以10萬元為上限。(民間團體上限 為2萬元)
(2)新住民環境教育培訓主題計畫
甲、補助對象:補助本市立案非營利新住民團體、本 市民間立案非營利環境保護團體、本市社區發展 協會及本市各級學校(不含幼兒園)。
乙、補助類型:針對本市新住民進行環境教育課程、 實作、種子培訓。
丙、補助額度:每案以10萬元為上限。(民間團體上限 為2萬元)
(3)臺美生態學校培育計畫
甲、補助對象:補助本市高中(職)以下學校。
乙、補助類型:鼓勵本市高中(職)以下學校加入臺美 生態學校運作,並依照環境部「臺美生態學校夥 伴計畫」相關程序進行申請並送審,期擴大臺美 生態學校運作機能。
丙、補助額度:綠旗(含再認證)以10萬元為上限;銀 牌以8萬元為上限;銅牌以4萬元為上限。
(4)惜食培育計畫
甲、補助對象:本市各級學校(不含幼兒園)。
乙、補助類型:提供本市各級學校設計惜食教案,完 成教案製作及拍攝影片,並報名參加「惜食教 案」甄選地方初賽,以提升本市績效。
丙、補助額度:每案以10萬元為上限。
(5)環境保護推動計畫
甲、補助對象:本市轄區政府機關、本市各級學校(不 含幼兒園)。
乙、補助類型:環境節日活動(配合國際環境節日辦理 活動)、環境議題推動活動(以淨零碳排及全民綠 色生活等新興環境議題辦理活動)。
丙、補助額度:每案以10萬元為上限。
(6)環境教育創新計畫
甲、補助對象:本市高級中等(含)以下學校(不含幼兒 園)。
乙、補助類型:內容與執行類型須符合環境教育等相 關議題。
丙、補助額度:每案以10萬元為上限。
四、相關申請程序如下:
(一)至本府環境保護局網站(https://www.ksepb.gov.tw/)最 新消息/114年度環境教育補助計畫下載。
(二)檢具申請補助公文、環境教育計畫書(含計畫申請表、計畫書內容要項、經費申請表)、登記立案證明書影本等相 關申請資料,並將附件中封面格式黏貼於信封封面以掛 號郵寄至本府環境保護局審查。
(三)申請時程:自公告日起30日內(至114年3月5日止)。(以郵 戳為憑)。
(四)執行期間:自公告日起至114年10月15日止。
(五)核銷期程:計畫執行結束後30日內(最晚於114年11月15日 前),逾期者,一律撤銷補助。
五、退補件及其他規定:
(一)本府環境保護局受理申請文件後,經程序審查文件欠缺 者,經通知補件者,補正次數以一次為限,補正日數不 得超過七日;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本府環境 保護局得駁回其補助申請。
(二)本局收受之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通過補助,均不 予退件。
(三)申請案件案本局收件日排序,名額額滿則以備取排序。
六、本補助計畫受理方式:郵寄(以郵戳為憑)或自行送達。 申請逾期者,不予受理,亦不退件。
七、自公告實施期間以自行送達本府環境保護局日期或郵戳日 期先後編號排序補助,並依下列原則決定補助金額:
(一)本局收受申請文件,先程序審查檢附文件是否完整。
(二)收件截止後,將擇日由審查委員召開審查會議進行審查 作業,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到場說明。
(三)本局以部分補助原則。 (四)審查會議後依審查結果,發函通知受補助單位。
八、申請人若有浮報、造假情事、重複申請補助、補助超額或 未依計畫運用,經查證屬實者,應負法律責任,所補助之 金額全數追繳,並列為一年至五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
九、本補助計畫如因高雄市環境保護基金環境教育基金補助總 經費不足時,本府得調整補助費用。
十、本補助計畫之申請文件及規定如附件。
十一、本計畫倘有異動,本府得公告修正之。
十二、檢附本案申請須知,如有疑問請逕洽本府環境保護局綜 合計畫科游蕊安小姐(07-7356276、7353124)或鄭伊利小 姐(7351500#2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