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GA】轉知修正「科技部科學工業園區人才培育補助計畫作業規範」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MOST Cultivation of Talent Plan
發布日期 2017-12-05 12:06:00
科技部科學工業園區人才培育補助計畫作業規範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95年6月14日臺會協字第0950027154號函訂定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96年11月12日臺會協字第0960060293號函修正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101年10月22日臺會協字第1010065649號函修正
科技部103年6月27日科部產字第1030045878號函修正
科技部106年11月22日科部產字第1061003091號函修正
一、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大專院校與科學工業園區之園
區事業從事人才培育工作,促進產學合作,特訂定本作業規
範。
二、本計畫之主管機關為本部,執行機關為各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以下簡稱各管理局)。
三、本計畫所需經費由各管理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四、補助對象:國內公私立大學及技專校院;其申請之學年度未獲
政府其他人才培育補助方案者,為優先補助對象。
五、補助選課對象:以大學三、四年級、研究生(含碩、博士
生)、五專之四、五年級、二專之一、二年級、二技之一、二
年級、四技之三、四年級以上學生。
六、執行期程:以獲核定補助計畫之期程為計畫執行期程。
七、補助課程規劃內容:
區事業從事人才培育工作,促進產學合作,特訂定本作業規
範。
二、本計畫之主管機關為本部,執行機關為各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以下簡稱各管理局)。
三、本計畫所需經費由各管理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四、補助對象:國內公私立大學及技專校院;其申請之學年度未獲
政府其他人才培育補助方案者,為優先補助對象。
五、補助選課對象:以大學三、四年級、研究生(含碩、博士
生)、五專之四、五年級、二專之一、二年級、二技之一、二
年級、四技之三、四年級以上學生。
六、執行期程:以獲核定補助計畫之期程為計畫執行期程。
七、補助課程規劃內容:
(一)課程規劃需非學校既有課程之內容,且以提升學生專業品
質、精進實務技能,進而能直接為業界所用為規劃目標。
(二)以業界人才需求與學校供給之知行差距作為課程加強重
點。
(三)課程規劃範圍以科學工業園區產業及未來前瞻性產業內相
關技術為原則,每一補助申請案須與一家以上園區事業合
作規劃授課內容。
(四)補助申請案類別為模組課程(需至少涵蓋二門學校學分課
程及企業實習課程),或為企業實習課程。上述企業實習
課程,至少二百四十小時實習時數。
(五)申請案為企業實習課程者,須至少與一家以上園區事業合
作。
(六)補助申請案除校內師資之外,必須包括業界師資之引進、
實習課程規劃(如使用企業設備或外校教育部各資源中心
實習設備等)、專題實作等。
質、精進實務技能,進而能直接為業界所用為規劃目標。
(二)以業界人才需求與學校供給之知行差距作為課程加強重
點。
(三)課程規劃範圍以科學工業園區產業及未來前瞻性產業內相
關技術為原則,每一補助申請案須與一家以上園區事業合
作規劃授課內容。
(四)補助申請案類別為模組課程(需至少涵蓋二門學校學分課
程及企業實習課程),或為企業實習課程。上述企業實習
課程,至少二百四十小時實習時數。
(五)申請案為企業實習課程者,須至少與一家以上園區事業合
作。
(六)補助申請案除校內師資之外,必須包括業界師資之引進、
實習課程規劃(如使用企業設備或外校教育部各資源中心
實習設備等)、專題實作等。
八、為順利推動本計畫,本計畫得邀請國內各領域之專家學者,提
供本計畫領域課程之前瞻規劃、諮詢與指導。
九、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補助對象應依規定之計畫書格式研提計
畫書,於規定時限內送交各管理局指定窗口安排審查作業。
十、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供本計畫領域課程之前瞻規劃、諮詢與指導。
九、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補助對象應依規定之計畫書格式研提計
畫書,於規定時限內送交各管理局指定窗口安排審查作業。
十、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審查會議:各管理局為辦理補助案申請書之審查作業,
依案件個數及領域別,遴選各領域別專長之審查委員,
召開審查會議。
(二)審查方式:審查委員依計畫書審查項目及權重,依名
次、領域排序。
(三)審查期程:自申請案截止收件日起二個月內完成;必要
時,得予延長。
依案件個數及領域別,遴選各領域別專長之審查委員,
召開審查會議。
(二)審查方式:審查委員依計畫書審查項目及權重,依名
次、領域排序。
(三)審查期程:自申請案截止收件日起二個月內完成;必要
時,得予延長。
十一、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撥款程序:
1.第一期款:由獲補助對象依契約向各管理局請領。
2.第二、三期款:獲補助對象依契約規定檢附相關資料
送各管理局審查,於審查通過後依契約辦理撥款。
2.第二、三期款:獲補助對象依契約規定檢附相關資料
送各管理局審查,於審查通過後依契約辦理撥款。
(二)核銷方式:
1.獲補助對象,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檢具成
果報告、實際支用經費明細表、獲補助經費項目及金
額明細表,以及各項支出憑證,辦理核銷結報。
2.獲補助對象,經各管理局同意並通知審計機關者,所
執行補助經費之原始憑證,得辦理就地查核。審計機
關或各管理局並得隨時派員查核。
3.獲補助對象,所執行補助經費之支用及憑證保存管
理,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及會計法等規定處理
並妥適保存。
果報告、實際支用經費明細表、獲補助經費項目及金
額明細表,以及各項支出憑證,辦理核銷結報。
2.獲補助對象,經各管理局同意並通知審計機關者,所
執行補助經費之原始憑證,得辦理就地查核。審計機
關或各管理局並得隨時派員查核。
3.獲補助對象,所執行補助經費之支用及憑證保存管
理,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及會計法等規定處理
並妥適保存。
(三)獲補助對象,計畫執行完成後經費有結餘者,應按補助
比例繳回。
比例繳回。
十二、補助額度及項目:
(一)每一補助申請案如為模組課程,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一百
二十萬元;如為企業實習課程,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三十
萬元。
(二)每一補助申請案須編列學校配合款,其配合款至少為
「申請計畫總經費」之百分之十(配合款係指學校自有
款項或合作廠商所提供之可量化資源)。
(三)經費補助項目如下
二十萬元;如為企業實習課程,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三十
萬元。
(二)每一補助申請案須編列學校配合款,其配合款至少為
「申請計畫總經費」之百分之十(配合款係指學校自有
款項或合作廠商所提供之可量化資源)。
(三)經費補助項目如下
1.人事費用:
(1)主持人費:主持人費每月不逾新臺幣一萬元,協
同主持人費每月不逾新臺幣五千元。
(2)兼任助理:依本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兼任助理費
用支給標準表編列。
2.其他費用:補助計畫申請案得編列項目與經費之上
限,參照本計畫「經費核銷手冊」辦理。
(1)主持人費:主持人費每月不逾新臺幣一萬元,協
同主持人費每月不逾新臺幣五千元。
(2)兼任助理:依本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兼任助理費
用支給標準表編列。
2.其他費用:補助計畫申請案得編列項目與經費之上
限,參照本計畫「經費核銷手冊」辦理。
十三、督導及考核:
(一)各管理局得於計畫執行期間,採預告或不預告方式赴獲
補助學校或實習場所查核學生上課、教師授課情形、企
業實習狀況、經費使用狀況、執行過程等。
(二)各管理局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
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獲補助學校除應
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學校
系(所)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十四、各管理局得就本計畫成立計畫專案辦公室,負責推動計畫之
各項行政、審查、期中訪視、成果驗收、經費控管,以及建
立與獲補助學校溝通並收受案件之平臺。
(一)各管理局得於計畫執行期間,採預告或不預告方式赴獲
補助學校或實習場所查核學生上課、教師授課情形、企
業實習狀況、經費使用狀況、執行過程等。
(二)各管理局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
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獲補助學校除應
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學校
系(所)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十四、各管理局得就本計畫成立計畫專案辦公室,負責推動計畫之
各項行政、審查、期中訪視、成果驗收、經費控管,以及建
立與獲補助學校溝通並收受案件之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