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GA】轉知教育部訊息:「產學攜手合作計畫」新增合作廠商行政作業流程及相關規範
發布日期 2025-06-10 11:16:00
說明:
一、依「教育部產學攜手合作計畫補助要點」及「技職校院辦 理產學攜手合作專班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二、依「技職校院辦理產學攜手合作專班注意事項」第4點及第 5點規定略以,除了檢視廠商應具備資格,學校應對合作廠 商進行審慎評估,並依「教育部產學攜手合作計畫補助要 點」第8點第1項第6款報部辦理新增合作廠商事宜。
三、因應111學年度起產學攜手合作計畫跨部會合作擴大辦理, 計畫數大幅成長,為確保審查行政作業流暢及專班品質, 調整新增合作廠商行政作業流程及相關規範如下:
(一)即日起,新增合作廠商案件請以「電子公文」同步函報 本部及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產學攜手合作計畫審查工作小 組(皆為正本)。學校應確實填報「產學攜手合作計畫新 增廠商檢核表」並檢具佐證資料電子檔。
(二)各校召開產學攜手合作委員會時,應於會議紀錄敘明新增廠商之合理原因、原有合作廠商提供崗位數及學生入 廠情形(含現行剩餘未使用之崗位數)。
(三)新增之工作崗位數應以補充原先不足之崗位數為原則, 但遇特殊情形可敘明合理原因報部審查。
(四)各專班單一學年度以辦理一次新增合作廠商作業為原 則,但遇特殊情形可敘明合理原因報部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