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官學組】【轉知】教育部重申落實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26條規範,請查照。
發布日期 2025-04-02 16:05:00
說明:
一、依臺教技(三)字第1142300574號函辦理。
二、為強化教師與產業界之連結,以培養具備實務與創新能力 之優質人才,技術及職業教育法(下稱技職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略以),技專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專 業及技術人員或專業及技術教師,每任教6年即應完成至少半年與專業或技術有關之研習或研究,先予敘明。
二、針對常見認列疑義,教育部重申下列事項:
(一)依技職法第26條規定,凡專任教授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 者,即應依限完成法定事項。
(二)部分任職期間未專任教授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者(如中 斷任教、留職停薪等),學校可依「技專校院教師進行 產業研習或研究實施辦法」(下稱實施辦法)第4條自訂之教師產業研習或研究作業規定,規範技職法第26條法 定事項完成時限之調整。
(三)爰此,編制外、擔任行政職務或有其他職務變更者,於任職6年期間尚有專任教授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情形, 仍應依限完成技職法第26條法定事項。